隆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管理办法》《中介服务机构参与隆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隆府办规〔2022〕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各部门,内荣农高区内江管委会:
《隆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管理办法》《中介服务机构参与隆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5月26日二届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隆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9日
隆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成本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和监督工作,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隆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虽不及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等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财政承担偿还义务的融资建设项目;
(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工程结算的主体责任,对施工单位递交的工程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已经审核的工程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保证施工过程资料收集整理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擅自修改和后补。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工程结算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结算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债券资金、PPP等建设项目进行过程控制,应包含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第五条 市审计局对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依法对工程结算金额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结算金额400万元以下项目进行抽查审计监督。
项目主管部门可以对结算金额400万元以下项目开展内部审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对工程结算金额100万元—400万元项目开展复核,对市审计局或项目主管部门纳入审计计划的项目可不再进行复核。
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对工程结算金额100万元以下项目进行复核。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单位未开展复核的项目选取一定比例进行审查。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含相关电子文档):
(一)项目前期准备阶段批准文件(如立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实施方案等批准文件);
(二)地勘报告;
(三)招标文件(含招标核准文件、施工图、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等);
(四)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文件、投标报价书、答标书、规费取费证等)以及投标报价文件电子文档;
(五)评标过程记录及结论、项目中标通知书;
(六)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及明细表,以及施工期间新增项目财评报告;
(七)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八)图纸会审记录、竣工图纸、隐蔽记录、现场经济签证、地基验槽记录、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设计变更、安全文明施工费评价文件、施工期间影像资料、工程计量支付报告、工程变更审批文件等全套资料;
(九)结算书(含软件版);
(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十一)施工过程中的情况说明、总结及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和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
(一)项目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或审计意见为准,若工程款超付,施工单位应及时退回。
(二)施工单位递交的工程结算资料应真实有效,不得高估冒算、弄虚作假。若审减率超过5%,将按超过部分的10%承担违约金〔违约金=(审减总额—送审金额*5%)*10%〕。违约金由项目建设单位在清算工程结算款时一并扣除。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结果报告后10日内将审(复)核结果报告送市审计局登记。市审计局定期对审核结果进行研判分析,开展审计监督或出具审计意见。市审计局将审计结果或审计意见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复)核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市目标绩效推进中心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综合目标考核。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将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追回超付工程款或扣收违约金的;
(二)经审(复)核,市财政局抽查审查或市审计局审计审减金额超过5%的。
第十一条 工程结算审核所涉及的项目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串通舞弊、虚增工程量、套取工程资金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情形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隆昌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按隆昌市人民政府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中介服务机构参与隆昌市政府
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执业行为,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防范审核风险,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隆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虽不及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等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财政承担偿还义务的融资建设项目;
(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工程造价咨询,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力量,能独立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和组织。
第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按照《隆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受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委托开展工程结算审核或复核工作,依法履行受托责任并对审核结果负责,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与委托单位签订具体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委托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合同可参照《隆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服务合同》范本制定(附件1)。
第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包括审核、复核以及审核报告出具等在内的项目管理质量控制制度,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作质量。
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规定、服务标准和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加强执业人员管理和内部质量管控,坚持公平、公正、廉洁的执业理念,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质量把控和审核风险防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审核纪律和规定。
(一)未经政府基本建设程序批准或未按上级专项资金工程变更规定申报批准的,不得更换或增补建设、施工等单位提供的可能影响项目工程量和价款结算的资料;
(二)不得将受托审核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三)不得隐瞒或者违规更改被审计单位虚报工程结算
和违反财经法纪等方面问题;
(四)不得单独与项目建设单位商谈审核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派出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审核所需执(职)业资格和专业能力;
(二)已在中介服务机构缴纳最近三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
(四)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五)与委托参与审核的政府投资项目无利害关系;
(六)符合招标文件(含竞选文件等)规定。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或派出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与被审核项目预算编制(招标代理)、预算审核、跟踪审计、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结算编制、结算审核等事项,或者与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开展业务的;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三章 参审程序
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依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执行。在中介超市选取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项目建设单位填写《XX项目审(复)核中介服务机构选择申请、确认表》(附件2)向市审计局进行登记,按照《隆昌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中选的中介服务机构接到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中标通知书后,于5个工作日内到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审核合同并签订《中介服务机构廉洁自律承诺书》(附件3),领取审核所需全部资料,双方填写资料交接清单(附件4)。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在接收资料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针对项目专业特征,制定工程结算审核实施方案并成立项目审核组。项目审核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为业务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审核程序、方式、方法应遵循工程造价行业规定,依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开展工作。现场踏勘为工程结算审核必经程序,现场收方踏勘应有书面记录、图片等佐证,现场收方记录签证齐全,特殊事项应有取证记录。计量、计价应符合合同约定及计价规范规定。中介服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三级复核程序,保障审核质量。审核过程中发生争议,争议事项应书面提交项目建设单位,争议事项可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十三条 项目审核应重点关注工程投标文件、合同协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人工材料费调差、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等内容。实施过程中,如需补充完善资料,中介服务机构应书面函告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对相关单位不配合或补充完善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存在重大瑕疵,可能致使审核结果存在潜在风险,导致该项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可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中止该项工程结算审核的书面建议。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审核基本完成后,应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审核报告征求意见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中介服务机构反馈意见。中介服务机构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核,经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审核定案表(附件5)上签字认可后,按规范程序和要求出具审核报告,审核报告要做到内容要素齐全、逻辑清晰、文字简洁,包括:项目概况(立项批复、计划投资、招标核准、建设规模)、财政评审情况、招标投标情况、合同签订、项目实施情况、竣工验收情况等。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委托审核合同约定时限内审结项目,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审核的,应说明原因并报项目委托审核单位批准,未经批准而延期的按委托合同约定扣减审核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结束后,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工程结算资料全部退还项目建设单位,若有资料遗失,应追究中介服务机构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审核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审核过程中的重大不确定事项和重大争议事项进行详尽调查并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委托单位应依据《中介服务机构评分标准》(附件6)对中介服务机构基础工作、评审质量、审核进度、综合评价等进行评分,填写《中介服务机构考核记分表》(附件7)。
第十九条 委托单位根据《中介服务机构“红黄牌”管理标准》(附件8),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考核,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市审计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中介服务机构履职履约专项审计调查。对审计所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使用中介服务机构的重要依据,并根据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作出审计处理,对超出审计权限范围的问题,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中介服务机构在隆昌市执业过程中的投诉举报,由接受投诉举报的单位进行调查处理,超出职权范围的,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服务费用(包括基本审核费和绩效奖励)从政府投资项目的基建支出中列支或由市财政局预算安排;工程结算审核费用参考标准详见附件9。
第二十四条 工程结算委托审核合同中可以约定复核误差率(名词解释详见附件10)作为工程结算服务的质量指标。复核误差率2%以内为合格;2%≤复核误差率<3%时,扣减中介服务机构20%基本审核费和20%效益费;3%≤复核误差率<4%时,扣减中介服务机构50%基本审核费和50%效益费;4%≤复核误差率<5%时,扣减中介服务机构80%基本审核费和80%效益费,并且两年内不得参与隆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服务;复核误差率≥5%,扣减中介服务机构全部审核费,并且五年内不得参与隆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服务。工程结算最终复核完成并出具报告后支付审核服务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违反相关纪律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隆昌市行业黑名单,五年内不得参与隆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服务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违纪、违规行为;已取得隆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超市成员资格的,取消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串通舞弊的;
(二)隐瞒审核发现的重大问题的;
(三)利用工作关系从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将审核业务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给其他机构或人员的;
(五)审核结果用于与审核事项无关目的的;
(六)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被审核单位的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拒绝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的;
(八)违反廉洁自律承诺书的;
(九)根据《中介服务机构“红黄牌”管理标准》,考核结果为“红牌”的;
(十)不履行委托审核合同规定和其他义务的。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因存在严重审核质量问题给项目建设单位或第三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和本规定要求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参与隆昌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隆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服务合同
2.XX项目审(复)核中介服务机构选择申请、确认表
3.中介服务机构廉洁自律承诺书
4.隆昌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资料接交清单
5.隆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
6.中介服务机构评分标准
7.中介服务机构考核记分表
8.中介服务机构“红黄牌”考核标准
9.隆昌市审计局关于隆昌市中介服务机构工程结算审核费标准说明
10.名词解释
附件:1.隆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服务合同(附件1至附件10)
解读:关于印发《隆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管理办法》《中介服务机构参与隆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图片解读:
文字解读:
视频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