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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不动产公〔2022〕079号
兹有下列不动产权证明遗失,抵押权人: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东信用社,法人代表:张向刚,银行受托人:周燕,义务人:黄元斌,不动产权证明号(他项权利证书):2010020470。对应产权证书号:00055470。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现由声明该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2年6月15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登记。
隆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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